(同上)在此费孝通似乎认为,儒家克己修身推己及人等概念的讲法是虚假的,其本质是达成目的的手段,而并不指向道德境界的提升和惠及他人。
《礼记》中讲《周易》卦爻辞,只有出于《子思子》的这几条。(《子路》) 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是《周易·恒卦·九三》的爻辞,孔子引此来说明人不可以无恒。

《兑命》曰:‘爵无及恶德。《诗》云:‘我龟既厌,不我告犹。(《论语音义》) 可见学《易》的易字《古论语》作易,而《鲁论语》作亦,按照鲁读就是: 子曰:加我数年,五十以学,亦可以无大过矣。这充分说明,孔子熟悉《周易》,和孔子学《易》一章正可互相补充、互作注脚。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。
这种汉代经师的读法是不足为凭、不可盲从的。其实,孔子读过《周易》,在《论语》中,不仅有上述一章可以证明,还有另外的一段记载: 子曰:南人有言:‘人而无恒,不可以作巫医。据《汉书·刑法志》载,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,颜师古注云:比,以例相比况也【28】。
因此,所谓见之空言者,犹宋儒之空谈性理。及父死后,不孝子欲复得产业,族中长老、郡中长官公断是案,则出族之子不得谒祠领胙,其不得复管产为已明。可以说,孔子虽不见用于当世,然其《春秋》足为圣人之用,而非徒载其理的空言可比。于族小事则明之,于《公羊》则疑之,何欤?夫定律者,必量人情,不能为高义。
按照何休《解诂》的说法: 曼姑无恶文者,起曼姑得拒之。【12】 可见,方、刘俱主张礼刑之合一,且据以论《春秋》的性质,即圣人之刑书也。

失乎礼,即入乎刑,无中立之道。当然,无论孔子是真王,还是素王,所用以治世的王法却并无不同,都是针对具体现实而制订的一套非常完备、遍及现实生活诸多方面的规范。卫辄拒父,祭仲行权,二义久为后人所惑疑,《公羊》家之为人诟病,莫若此二条。父子之爱,本于天性,辄能悔痛真切如此,蒯聩岂不感动底豫?蒯聩既还,辄乃致国请戮。
仲尼以为天理之所在,不以为己任而谁可?五典弗惇,己所当叙。聩已见化于子,又有夫子至诚调和其间,当亦决不肯受,仍以命辄。孔子若得秉政,则必早有殛、流此等逆贼之行事。三、《春秋》决狱与法律的儒家化 汉武帝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,儒家所尊奉之《春秋》取得了普遍规范的效力。
因为站在道德的立场,蒯与辄皆无父之人,故不可有国。后儒多引《论语》以难《公羊》,不知《论语》为名理之书,故得发人子之高义。

此书盖追述董仲舒《春秋决狱》与何休《汉议》之意,即引证清现行律中诸条文,而一一溯源于《春秋》,故其《自序》自谓独喜效董氏例,张后世事以设问之【31】。唯孔子欲亲治一国,种种琐屑之事,皆须群策群力,并亲历亲为之,此即真王之行事。
盖儒家不仅借六经以论古事,又假以决今日之时事,如此方为全体大用之学。徐彦疏云: 所以《春秋》言志在,《孝经》言行在。(王阳明:《传习录上》,《王阳明全集》卷一《语录一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1年,第9页)又曰:五经亦只是史。【15】可见,朱子的说法兼顾了王法与道德。又,何休《解诂》序引《孝经·钩命诀》云:吾志在《春秋》,行在《孝经》。按照汉律,某些案例若无律法明文规定,可比附近似的条文,并上报皇帝定案。
乌有父不慈子不孝,争利其国,灭天理而可为者乎?(胡安国:《春秋胡氏传》卷二十九《哀公上》,第485页) 16 然阳明之说亦有所本。胡氏又曰: 世衰道微,暴行交作,仲尼有圣德无其位,不得如黄帝、舜、禹、周公之伐蚩尤、诛四凶、戮防风、杀管蔡,行天子之法于当年也,故假鲁史用五刑、奉天讨、诛乱贼,垂天子之法于后世。
然而,在汉儒那里,我们还可以看到另一种说法,即强调礼刑之合一。魏源深明此理,曰: 士之能九年通经者,以淑其身,以形为事业,则能以《周易》决疑,以《洪范》占变,以《春秋》断事,以《礼》《乐》服制兴教化,以《周官》致太平,以《禹贡》行河,以三百五篇当谏书,以出使专对,谓之以经术当治术,曾有以通经致用为诟厉者乎?【19】 儒学所以能经世致用者,正在于此。
然既不得其位,乃假鲁史而垂天子法于后世,虽不得已而为素王,但其法足以使乱臣贼子惧【8】。由此形成的种种判例汇编起来,再奏请皇帝批准,称为《决事比》,同样具有律法的效力,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。
辄者曷为者也?蒯聩之子也。14 王阳明:《传习录上》,《王阳明全集》卷一《语录一》,第19页。凡此,皆孔子本人之行事也。曾亦,男,1969年生,湖南新化人,同济大学哲学系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主要从事《春秋》学、《三礼》学和宋明理学的研究 来源:《孔子研究》2022年第5期 进入专题: 《春秋》 古代法律 。
《春秋》乃孔子据鲁国及诸国史籍而作,本有史的性质。不过,儒家虽崇尚法治,而其精神毕竟不同于商、韩之流,更与秦法之徒尚烦苛,犹若宵壤,盖能别远近而异内外也。
尤其自晋以后,历朝更是声称以礼入法,则法律的儒家化,本身就体现了礼、刑的合一。故国夏伯讨则为官判,石曼姑则为族断。
对此,清龚自珍云: 在汉司马氏曰:《春秋》者,礼义之大宗也。正因如此,我们亦可由决事比去理解董仲舒对《春秋》经义的阐释。
据此,《春秋》所言行事,当有二义: 其一,史家所载往事,犹鲁《春秋》及楚《梼杌》、晋《乘》之类,此固孔子王心所加焉。30 《后汉书》卷四十八《应劭传》,第1612、1613页。汉儒则不同,视孔子为拨乱反正的圣王,并且主张,如果孔子真能效法汤、武以得国,则作为真王以行道。《论语·为政》云: 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。
可见,在胡氏看来,无论行天子之法于当年,还是垂天子之法于后世,都可视为圣王之行事。【11】 清刘逢禄则曰: 或称《春秋》为圣人之刑书,又云五经之有《春秋》,犹法律之有断令。
其可奈何?不以父命辞王父命,以王父命辞父命,是父之行乎子也。允据律评刑,三十余载,内外称平【27】。
灵公欲立公子郢,郢辞。案胡宏《论语指南》所引黄氏说云:夫以父子之间,至于争国,逆天理,乱人伦,名之不正,孰大于此?以《春秋》考之,蒯聩出奔与赵鞅纳之,皆称卫世子,以示其得世于卫也。